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里乡**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崔某某窜至中山市东升镇被害人蒲某租住的出租屋,盗得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东升镇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财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舒韵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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