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盗窃)(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66********,汉族,小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户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1日被六安市金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0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金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决)相约从柳岸乘车到金寨县实施盗窃行为,2019年1月27日,二人依约来到金寨县人民医院碰面,寻找盗窃对象,中午12时许,二人在金寨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电梯口秘密窃取了被害人金某某挎包内的钱包,将包内3200元左右现金掏走。13时许,二人饭后再次回到金寨县人民医院,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尾随被害人陈某某在住院部乘电梯,将被害人陈某某VIVO牌手机盗走,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VIVO牌Y935S型号手机价值为1332元。

2019年8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电梯内将郑某某布包内的钱包盗走,将钱包内现金4000余元掏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劳动教养决定书、判决书等;

2. 证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的证言;

3. 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内扒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2015因盗窃罪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