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 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双山医院,进入医院二层骨科医院病房,在46号床病房盗窃袁某某一部vivoX23(经估价,价值1100元人民币)手机和一部vivoX20Plus手机(经估价,价值4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2、2020年5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鞍山市立山区双山医院,进入医院门诊二层病房,在32号床盗窃邢某某一部vivoX30手机(经估价,价值2000元人民币)和一个背包(内含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2020年5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第三医院,进入医院6层骨科三病房,在7号床盗窃乔某某一部oppoA59S手机(经估价,价值2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昕
检察官助理:徐成文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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