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汉族,大专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北省清苑区**乡**村**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71992********,汉族,中专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保定市竞秀区**村(户籍在河北省博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林,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93********,汉族,中专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宿舍**号楼**(户籍在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村**队**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81********,汉族,本科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门(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中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71988********,汉族,大专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保定市富江街**号楼**单元**(户籍在保定市博野县**村**街**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92********,汉族,大专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保定市锦新城**(户籍在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庄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031988********,汉族,大专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路*号企业局宿舍**(户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庄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21993********,汉族,中专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在河北省临城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41989********,汉族,大专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保定市莲池区**路交警支队宿舍(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县**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凡,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11994********,汉族,大专毕业,河北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北省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翁某某、张某林、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齐某某、李某凡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5日,朱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王某某(在逃)在河北注册成立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在2017年吸收汪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娜(另案处理)为股东。2019年4月,四人将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称阔悦公司)注销后,于同年5月注册成立保定市学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称学冠公司),汪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朱某某和王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由朱某某向公司员工提供客户信息;汪某某负责业务培训,并伪造虚假的各刊物稿件录取通知书;李某娜负责公司财务,并对员工进行话术培训。四人唆使员工冒充各种期刊编辑,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各被害人,以能帮助被害人在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采取制作假用稿通知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截至案发,四同案犯共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59人,诈骗金额共计2055299元。
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崔某某、张某某、张某林、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齐某某、李某凡及同案犯秦某某、陈某东、赵某某、邢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王某宇、李某凡、郝某某(后九人均另案处理)先后进入阔悦公司(后更名为学冠公司)工作期间,接收话术学习培训,冒充各种期刊编辑,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各被害人,利用假的用稿通知书,以能帮助被害人在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为由诈骗多名被害人,其中:
被告人崔某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36000元,骗取被害人钱某某2550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11999元;
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龙29000元;
被告人翁某某骗取被害人祁某某23000元;马某某230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艳101500元;骗取被害人乐某某314000元;
被告人王某静骗取被害人李某峰300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21000元;
被告人张某林骗取被害人杨某建54000元;
被告人李某凡骗取被害人顾某某42500元;
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邓某某、郑某某共计30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某起28000元;骗取被害人魏某某17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骗取被害人卫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王某凤、王某宇共计66600元。
被告人齐某某骗取被害人冷某某、母某某、田某某共计60000元;
被告人李某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2300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9500元,骗取武某某14000元,共计46500元。
2019年6月20日18时,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朝阳路盛泰中国T1608房间将上述十被告人抓获,其归案后均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艺术百家》编辑部提供的用稿通知书样板、《艺术百家》编辑部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以及艺术百家编辑部用稿作者身份要求;
(4)《南京师大学报》编辑部提供的录用稿件证明;
(5)保定学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账务交易记录;
(6)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被告人用于实施犯罪的银行卡账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明细;
(8)被告人微信、QQ聊天记录以及被害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款记录、转账收条截图;
(9)被告人提供的代发论文客户打款信息表;
(10)《写发协议书》、《合同书》、《写发合同书》、《写发协议书》;
(11)新员工基础业务知识汇总;
(12)员工培训话术;
(13)被告人伪造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艺术百家杂志社》、《Advances in Computationalal Mathematics》、《中国教育学刊》、《吉首大学学报》、《南京师大学报》、《Archives of Microbiology》、《Archives of 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 and Toxicolog》、《Archives of Pharmacal Research》、《Australasian Physical and Engineering Sciences in Medicine》、《ANATOMAICAL SCIENCE INTERNATIONNAL》、《Journal of Computing Science and Engineering》、《AUTONOMOUS ROBOTS》、《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理论导刊》稿件通知单;
(14)被害人麻某某提供的与同案犯汪某某聊天记录;
(15)《首都师范大学学报》郑重声明和《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印模;
(16)保定阔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1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8)人民日报人民论坛杂志社证明;
(19)常住人口信息;
(20)查询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2.证人徐某本、陆某新证言;
3.被害人张某瑞、郑某某、秦某某、金某某、麻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祁某某、贾某某、钱某某、武某某、边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丁某某、赵某芬、高某某、李某悬、张某龙、李某莹、郑某某、邓某某、郑某雄、孙某雷、田某某、王某莉、顾某某、赵某艳、罗某某、杨某建、乐某某、李某峰、孙某阳、郑某洁、王某凤、张某伟、谢某某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翁某某、张某林、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齐某某、李某某供述;
5.同案犯朱某某、汪某某、秦某某、陈某东、赵某岳、邢某某、王某静、王某宇、马某娟、李某某供述;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翁某某、张某林、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齐某某、李某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张某某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翁某某、张某林、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齐某某、李某凡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张某某、翁某某、张某林、李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齐某某、李某凡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九册154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