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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同年7月6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 年5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保税区**街道**村**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园**小区**号**,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巷**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 年6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大连市**广场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崔某某贩卖0.8克冰毒。

2.2019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站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0.3克冰毒。

3.2020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站附近,以人民币3 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3克冰毒,被告人李某某将该3克冰毒以人民币3 600元的价格向张鋆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毒品贩卖活动,视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业先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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