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崔某甲,又名:崔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甘肃省兰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小区**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崔某甲到贺兰县加入以李某某(又称“李行长”、另案处理)为首的甘肃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虚构“国家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扶贫工程”,曲解国家政策,谎称“正面打击侧面扶持、民在前、官在后、官民合作”,以“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诱饵,规定下线人员报1单需缴纳33500元申购款方可获得加入资格,投资后以直接、间接提成的方法分红,按照“五级三进制”的模式组成层级,上平台成为大经理后可以去深圳佩戴“黄金标志”,能赚300至500万元。被告人崔某甲自加入传销组织以来,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季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鲁某某等45名以上的下线人员,被告人崔某甲因此晋升为**系大经理,并前往深圳佩戴“黄金标志”。被告人崔某甲通过带新人转环境、串老乡见“老总”、给下线讲课洗脑、展示黄金标志等方式诱骗他人报单加入传销组织,通过组织团队分享会、学习会、安排新人申购、发放工资返利、发鸡鱼等方式管理传销团队。被告人崔某甲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购买进口沃尔沃XC90越野车一辆、银川市**小区住房一套,并向下线人员宣传是其参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双向扶贫工程”赚钱购买,以此鼓励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下线。为诱骗更多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崔某甲与其他体系大经理交叉出工作,通过讲课方式先后帮助苏某某体系、何某某体系、陈某某体系发展7名下线人员。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崔某甲在银川市金凤区正熙宴会中心参加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组织的“接总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鲁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扶贫项目”、“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跨体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50余人,达到大经理级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宝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