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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4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4********,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后谢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8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在郑州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注册“06266681”的会员账号,以众筹销售“2697公元前”山楂红酒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提2760元的价格购买该款酒获得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注册会员上下线关系依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为返利计算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成立报单中心,会员号下线会员16层159人,该会员总实发奖金为250650.927,总提现金额为116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及同案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红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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