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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4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崔某某以某某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在德州乐陵市的厂房需要开发光伏项目为由,通过王某某介绍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集团)联系,并提供虚假的工程合约、立项、资质等手续骗取某某集团信任,通过王某某向某某集团索要300000元人民币服务费。2017年11月份,某某集团进驻泰山某集团准备施工时,被告知未获取工程施工权,后经乐陵市相关部门证实,崔某某提供的光伏项目资质手续及合约均系伪造,崔某某收取的30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5月10日,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向某某集团共计退还40000元。

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材料、光伏电站施工材料、某某集团银行转账凭证、济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打款记录、王某某与崔某某聊天记录、某某体育产业集团说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某某供电公司证明、乐陵市发展和改革局证明、乐陵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崔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董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济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卡交易明细、某某集团收款说明等;2.证人吴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兆勇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查材料1宗、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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