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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其妻刘某甲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情况下,隐瞒刘某甲真实致伤原因,谎称系刘某甲自己摔伤,向拜泉县医疗保险局申请报销医疗费,后以此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人民币9253.23元。案发后,崔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经拜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疗保险局稽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户籍证明及人员资料指纹卡片、无犯罪记录证明、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介绍信、诊断书复印件、崔某某、刘某甲身份证、信用社存折信息、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等复印件、退款说明、拜泉县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说明、拜泉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复印件、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拜泉县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刘某甲、韩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将骗取医疗保险金全部退还并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斌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拜泉县。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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