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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公开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察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惠市**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谎称自己叫王在富也是信佛人,后以其孩子(其没有子女)有病急需用钱看病的理由骗取本市龙凤缘佛店老板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200元。

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德惠西站结识了被害人潘某某,并谎称自己叫王百富。随后,在当日晚至22日,被告人崔某某谎称其母亲突发疾病着急用钱看病及母亲去世手里没钱办理丧事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及刑事判决书;

2.​ 被害人潘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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