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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临汾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左右,被告人崔某某通过郑珣介绍,以能帮被害人王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先后通过微信和现金方式收取被害人王鹏共计12****。后以假的教师资格证欺骗被害人,随后被告人崔某某失联。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亲属代其退赃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舸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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