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崔恒(绰号苏心),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232000********,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群众,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村**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恒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崔恒伙同杨某某(另案)、李某某(另案)、付某某(另案)、魏某某(另案)、王某某(另案)、彭某某(另案)等人以有偿刷单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曹某某等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7日,杨某某以有偿刷单为饵取得刘某某的信任,通过崔恒、李某某从付某某处抓取付款二维码,诱使刘某某扫码付款399元;后在刘某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其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崔恒推荐给刘某某,在刘某某与崔恒取得联系后,崔恒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通过李某某、付某某从彭某某处获得付款二维码,诱使刘某某扫码支付1998元。
2.2019年3月4日,杨某某以有偿刷单为饵取得高某某的信任,崔恒在杨某某的帮助下与高某某建立联系,其二人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高某某钱款5578元; 后崔恒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李某某推荐给高某某,在高某某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后,李某某伙同付某某、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高某某钱款37000元。
3.2019年5月13日至31日期间,李某某、王某某以有偿刷单为饵取得曹某某的信任,二人从崔恒处获取付款二维码,诱使曹某某支付511.8元;后在曹某某要求退款时,二人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多次骗取曹某某共计5000元。
4.2019年6月1日,崔恒以有偿刷单为饵取得石某某的信任,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石某某500元;后崔恒帮助李某某与石某某取得联系,李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分两次骗取石某某钱款共计7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杨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崔恒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即时聊天工具、互联网编制骗局,骗取不特定网络用户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浩宇
检察官助理:杨雪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恒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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