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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374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安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6月6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4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初,被告人崔某某伪造“***家居商业广场租赁合同”,并将伪造的合同抵押给被害人盛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盛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

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崔某某伪造“房屋抵账合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的皇姑区维华集团一号楼房屋),致使被害人盛某某误信该房屋已转让到其名下,先后骗取被害人盛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

2015年8月底,被告人崔某某伪造“沈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展位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1层113号展位)并将伪造的合同抵押给被害人盛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盛某某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伪造合同及相关单位证明、欠条、承诺书、保证书、银行卡交易记录;2.证人朱某乙、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收条、入所体检表、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晨

2017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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