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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津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乡**村**组**,捕前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8月份,在被告人崔某某负责向沈阳市**经销部(经营人为卢某某)运送**饮品期间,其以能够将饮品卖出后及时回款为理由,通过**饮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徐某某,在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制作假公章、伪造签字等手段多次使用卢某某预存于**饮品有限公司的货款进行提货并私自销售,销售所得钱款均被被告人崔某某挥霍。经核实,崔某某使用上述虚假手段骗取的饮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090,701.5元。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将被告人崔某某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对账单、出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卢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佰绍军的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代表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5.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2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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