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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三部刑诉〔2020〕143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虚构其可提供游戏充值金额退款服务的事实,在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男,30岁)的苹果账号及密码后,将与上述账号绑定的支付宝、浦发银行信用卡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充值至被告人崔某某的抖音账号内。后被告人崔某某以人民币7701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抖音账号出售。

同年7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组**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2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QQ聊天记录、抖音账号充值记录、浦发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虚构其可提供游戏充值金额退款服务的事实,在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苹果账号及密码后,由他人将与上述账号绑定的支付宝、浦发银行信用卡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充值至被告人崔某某的抖音账号内。

2.被告人崔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以人民币7701元的价格将其抖音账号出售。

3.谅解书证实,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2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组**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佳颖

检察官助理:郑欣时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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