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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1997********,满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原系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店长,2019年12月崔某某从公司离职。2020年1月,崔某某联系**公司会计王某某,谎称老客户陈某某需购买货品,并告知王某某供货的厂家,后崔某某将自己的两个微信账户(微信名:“中邮-陈某某”、“创诚办公专营店”)分别以陈某某、厂家名义推送给王某某,之后崔某某先以陈某某名义向**公司购买货物,随后以厂家名义与**公司联系并谎称已向客户发货,**公司则先行向厂家汇款垫付货款。2020年1月15日、2月28日、3月2日、3月6日,崔某某以该种方式四次共骗取**公司人民币3813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后王某某发现被骗并报警,被告人崔某某被民警查获。

另,崔某某已赔偿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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