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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90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交往期间以承揽工程需要钱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谢进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464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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