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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平乡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雇佣他人印刷并在深圳等地张贴,带有女性图片、电话号码和“上门服务”等内容的小广告。在接听来电时虚构能提供性服务的事实,以被害人交纳数额不等的服务费、保证金等到指定的银行卡内(开户人贾某某、郝某某)方式进行诈骗。经查,共骗得陈某某、周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66795.42元2020年2月26日,崔某某被民警在家中抓获,当场扣押作案用手机4部和银行卡一张,后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诈骗用手机四部(内有电话卡5张)、户名贾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文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赃并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多次实施诈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晓杰

检察官助理:王建欣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平乡县**村的住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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