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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号,捕前住承德市兴隆县**火车站,工作单位**公司**局宋某某工务段务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崔某某找到周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涞源与山西交界驿马岭铁路隧道照明安装工程,后周某某又找到邹某某,三人商定共同开发该铁路工程项目,崔某某以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邹某某、周某某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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