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区**号,捕前住承德市兴隆县**火车站,工作单位**公司**局宋某某工务段务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崔某某找到周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涞源与山西交界驿马岭铁路隧道照明安装工程,后周某某又找到邹某某,三人商定共同开发该铁路工程项目,崔某某以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邹某某、周某某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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