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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以帮忙办理小孩学位的名目,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9000元、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285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4000元、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醴某某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0元,以帮忙办理户口的名目,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9月8日,被害人等发现被骗,遂报警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13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2020年1月8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 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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