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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8〕**

被告人崔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金融街**小区**号院**栋,**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2月8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崔某甲以急用钱为由,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签订房屋出售协议,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7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崔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转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崔某甲将该10万元的一部分用于归还欠款,余款被其挥霍。2017年1月,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崔某甲失去联系,并发现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系假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崔某甲被北京市通州公安分局郎府派出所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崔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已偿还被害人王某某1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虚假房屋所有权证缴纳说明、收条一、收条二、银行转账明细,汇款明细、房屋出售协议、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6月21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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