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8********,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室。于2019年8月29日在吉林省双辽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1日被押解回鸡东县。同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初,被告人崔某某对佟某某谎称其丈夫(孙某剑)是哈尔滨铁路**段的列车长,有铁路内部工作的名额,可以给他人办理在铁路的工作。佟某某信以为真,崔某某以办工作需要上下打点、请客吃饭为由,让佟某某向其提供的账户名为孙某某的邮政银行卡存入5万元钱。后崔某某又以佟某某家孩子不是铁路专科学校毕业,需办理铁路专科学校毕业证、体检等为由,让佟某某向其本人名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12280005101******)内汇款共计10万元。2018年3月,佟某某因崔某某为其儿子办理工作时间过长,遂找孙某某打听,孙某某称不知有此事。佟某某便找崔某某索要钱款,崔某某自2018年5月后逃匿。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存取款凭证、欠条、扣押、发还清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收据;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纪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波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