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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黑B****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镇江市运载9台沃得牌插秧机,由江苏省上党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年5月16日14时许从黑龙江省英哥收费站驶出,出站时使用伪造的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213.00元。

2.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黑B****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载5台沃得品牌联合收割机。次日4时许由江苏省上党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年7月25日0时许从黑龙江省英歌收费站驶出,出站时崔某某使用伪造的农机具跨区作业证、农机具行驶证和农机具牌照(以下简称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307.00元。

3.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黑B****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5台沃得品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丹阳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年9月1日23时许从黑龙江省英歌收费站驶出,出站时使用伪造的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389.00元。

4.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黑B****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5台沃得品牌联合收割机。次日7时许由江苏省丹阳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于同年9月19日4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驶出,出站时使用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397.00元。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四次共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7,306.00元。2020年12月2日,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已退还了高速通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B****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挂号挂车、联合收割机行驶证5本(实物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运明细、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出具的查验信息记录表、扣押物品清单、返款证明等;

3.证人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运载的农机具不符合免费条件,而使用伪造的证照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甸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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