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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村上报农作物种植土地面积时,被告人崔某某虚报种植大豆土地面积30亩,获取国家大豆种植补贴款人民币9,600元,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回。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4.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种植补贴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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