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住**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4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23日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四、五月份,被告人崔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霍某某安排到巨鹿县公安局工作需要送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霍某某人民币5万元。2、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以帮助宋某某办理建筑垃圾处理公司手续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中共临城县政法委员会、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分局临城管理处证明、西渎村党支部出具证明、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502刑初176号、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临刑初字第66号、崔某某手写还款保证书、崔某某手写证明及宋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6月3日,崔某某与霍某某共计228条通话语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风振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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