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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1********,朝鲜族,硕士研究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延吉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2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以安排被害人许某某在延边医院工作,需要打点费为由,获取被害人许某某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诈骗许某某人民币18万元,后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许某某陆续归还人民币35000元。

2、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崔某某谎称**宫装修需要资金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唆使被害人抵押其所有的延吉市一处房产,并获取被害人崔某某的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骗取崔某某人民币699400元,后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8年11月11日至11月12日,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投资医药项目并许诺高额分红的方式,与刘某某签订了入股协议,获取被害人的刘某某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0万元,后将此款挥霍于偿还个人债务。于2019年2月3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归还人民币14万元。

4、2018年11月11日至11月12日,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投资医药项目并许诺高额分红的方式,并与刘某某签订了入股协议,获取被害人的刘某某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8万元,后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于2019年2月3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归还人民币9万元。

5、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金某某谎称**宫周转需要资金并承诺每月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获取被害人金某某的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骗取金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金某某归还人民币10万元。

6、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宋某某谎称投资医药项目需要资金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宋某某的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7、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姐夫姜某某的公司有新产品投资需要资金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获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通过银行转账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申请书、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以物抵债还款协议书、出入境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条、借款合同、入股协议、还款收条、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刁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玉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卷宗5册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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