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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自己不符合新蔡县农村危房改造的条件下,虚构自己为贫困户的身份,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8500元人民币。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危房改造申请资料、资金发放单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已经退出全部赃款,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小勤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华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村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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