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假意与被害人杨某某处对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062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冬梅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七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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