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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崔某某,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假意与被害人杨某某处对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062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冬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七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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