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三亚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孟某某(在逃)的带领下用崔某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办完后崔某某将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卖给了孟某某用于从事诈骗活动。2019年8月20日崔某某明知孟某某从事诈骗活动,还和孟某某一同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海路支行注销并新办银行卡以及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红星支行取款。崔某某发现卡内有诈骗而来的96000元,便要求孟某某分给其一部分。其二人分8次取款20000元,孟某某将20000元全部给了崔某某。随后孟某某又将崔某某卡里剩余的钱分别打入其他6个银行账户,崔某某陪同孟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红星路支行及附近的其他ATM机上用上述6张银行卡取款,直至把崔某某银行账户剩余的钱全部取完。
2019年12月20日,崔某某在北京西客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崔某某取款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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