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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5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原系**镇**村**)为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将其出生日期从1962年3月10日变更为1956年3月10日;变更后随即于同年5月18日、24日分别填报枣阳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枣阳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在缴纳保费9829.2元后,于2016年3月退休,2016年4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至2020年6月案发,共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1972.06元。

2020年9月10日,崔某某退赃款2万;2020年10月15日退赃款1973元。

2020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崔某某到杨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枣阳市村主职干部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枣阳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更改身份信息的方法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利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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