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原创**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乡**委**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至4月22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房****等地,以房主急需用钱需要提前支付房款及借款投资等名义取得被害人刘某甲信任后,使用假公章签署购房补充协议,共骗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28万元。被告人崔某某将骗得的上述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崔某某的身份信息、银行流水明细、公证书、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关于尚隆地球村买卖合同附属合同复印件、收条、附属协议、合作协议、借条、收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皮三红、皮红兵、刘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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