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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乡**村**屯,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附近,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綦某某1.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辨认、提取笔录:提取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綦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黄英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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