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崔某某,乳名“狮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现住利津县**镇**座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8日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镇**座花园**号楼**室的住处先后向张某某出售冰毒(甲基苯丙胺)18次。
2.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其位于**镇**座花园**号楼**室的住处先后向程某某出售冰毒9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检察官助理:王培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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