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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04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单元**号,暂住本市福田区****大厦****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甲贩卖一个冰毒(数量不详),张某甲以微信向崔某某转账,拿到毒品后与证人林某某共同吸食。

2018年11月28日,吸毒人员赖某某用微信与被告人崔某某联系购买5个毒品“冰毒”,双方谈好450元一个,共2250元,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崔某某,当日18时许,崔某某携带5小包“冰毒”准备送至楼下卖给赖某某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其携带的毒品被民警缴获。民警对其住所(本市福田区**路**大厦**座**房)搜查后缴获一包毒品“冰毒”。

经称量及鉴定,被告人崔某某随身携带的五包毒品“冰毒”共重4. 68克及在其住处缴获的一包毒品“冰毒”重2. 1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冰毒五包(透明塑料包装)、疑似毒品冰毒一包(蓝色塑料包装)、移动电话一台;2.书证:被告人崔某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党员简要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赖某某、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19年5月30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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