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65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司东城**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楼**号,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司东城**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刘某某、权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虚报临时勤务、虚报年终奖、虚报发票等虚假支出方式套取现金人民币25.97余万元,崔某某分得人民币4.3万元。
2、2006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采用虚报冒领劳保福利的方式发放购物卡,骗取公司公款人民币58万余元,崔某某分得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6万元。
3、2011年2012年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崔某某和蔡某某家属的名义冒领工资,共计人民币3.56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赃款人民币18万元、证物笔记本两个已扣押在案、涉案部分账户已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2.书证:银行及现金记账明细、临时勤务收入科目明细账、崔某某笔记本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东城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等规定文书、东城保安公司干警名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苗蓉蓉
代理检察员: 韩 晖
2017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共十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赃证物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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