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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街**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擅自使用王某某持有的刘某某的房产证作抵押,并伪造刘某某签名,从淮滨县交通信用社贷款50000元。2006年9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擅自使用赵某某持有的任某某的房产证作抵押,并伪造任某某签名,从淮滨县城关信用社贷款20000元。上述贷款均被崔某某使用,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崔某某拒不偿还并逃匿,直到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崔某某才将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投案、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银行流水、收条、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丁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虚构抵押手续,骗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朋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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