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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贷款诈骗罪)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捕前住山东省**************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山东省**看守所,于2019年9月4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院批准,2019年9月27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崔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告人崔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使用伪造的******2号东起四至六间门脸房房产证抵押,由崔某某冒充李某某从廊坊市城郊信用联社东安庄信用社骗取贷款一百零伍万元。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被告人崔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已判决)使用伪造的廊坊市商业银行永丰道支行六十万元的定期存单、廊坊市商业银行永丰道支行质押存单止(兑)付承诺,由崔某某冒充王某某,骗取廊坊市信用联社南尖塔信用社贷款四十八万元。

二○○七年七月六日,被告人崔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使用伪造的廊坊市商业银行永丰道支行五十万元的定期存单、廊坊市商业银行永丰道支行质押存单止(兑)付承诺,由崔某某冒充王某某,骗取廊坊市信用联社南尖塔信用社贷款四十万元。

二○○七年七月十日,被告人崔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使用伪造的廊坊市商业银行永丰道支行六十万元的定期存单、廊坊市商业银行永丰道支行质押存单止(兑)付承诺,由崔某某冒充王某某,骗取廊坊市信用联社南尖塔信用社贷款四十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2、同案犯王某某、韩某某的供述

    3、证人李某某、曹某、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结论 

5、书证

以上内容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雯雯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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