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4********,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8年9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以霞浦县**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焊锡条”10000千克,商品编码83113000。货物由**运输贸易公司司机驾驶粤Z****港车从文锦渡口岸运输出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检验,实际出口的货物品名为锡条,鉴定意见为未锻轧非合金锡,主要成分为锡99.9%,重量为10000千克。该货物系海关出口许可证监管货物,商品编码为80011000,同时具有10%的出口暂定税率,属涉证涉税货物。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390000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23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锡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报关单、工作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查询信息、纳税申报情况说明、纳税情况、工商登记资料、陈述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书、有关焊锡条材质说明、报告、合同、发票、装箱单、INVOICE、PURCHASE ORDER、有关焊锡条价格申报说明、采购单、协查反馈函、工作记录、香港居民证件查询结果、银行账户流水、代理报关委托书、合同、装箱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江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物品)化验鉴定证书、物品检验证书、样品损耗证明、情况说明、情况证明、价格鉴证结论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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