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农民,住合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19时40分许,驾驶其2018年4月5日已到报废期的甘M5****农用三轮汽车,拉乘帮助其在本自然村**塔沟种植完西瓜的邻居郝某某返家,行至距自家地头约900m处的便道下坡处左转弯时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坐在副驾驶位的郝某某被压在三轮车下,崔某某电话叫来亲属、邻居帮忙抬起三轮车将郝某某送往合水县人民医院抢救,郝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案移送的物证甘M5****农用三轮车;
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上、机动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崔某甲、李某某、郝某甲、牛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尸因、车辆等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6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已过报废期,继续驾驶就有发生事故的可能,依然驾驶农用三轮车在山路上行驶并非法载人,造成了车辆失控致乘员郝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崔某某委托他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锋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随案移送物证农用三轮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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