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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镇**庄**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9时40分,被告人崔某某在未获取B证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沁阳市宏达钢厂拉运土渣至路边大坑,因土渣内含有废铁,每次倾倒土渣时,有附近村民到车厢后捡拾,被告人崔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在没有下车检视车辆周围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操作自卸车车斗,致使正在捡拾废铁的被害人苏某某被车斗挤压致死。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120、110在现场等待处理,并赔偿了约定的全部损失十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接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贾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崔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讯问被告人崔某某同步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报废车辆而驾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金顺

书记员:王锦锋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庄**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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