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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三江农垦社区**委**号,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16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崔某某以每件65元的价格,共计63870元从叶**(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的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980件,后将上述白酒以100-120元价格拉到钦州市区、郊区商店销售。2020年6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崔某某查获,在崔**所租的钦州市钦南区**二巷**号仓库查获假冒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16件,在崔**所租的钦州市钦南区**中五巷**号仓库查获假冒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件,在崔某某用于运输假冒北京牛栏山的酒水的小型厢式货车(桂N****7)车厢查获疑似假冒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84件。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204件假冒的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价值人民币35700元。经北京市**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涉案204件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均为假冒北京“牛栏山”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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