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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集资诈骗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3028197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住本村**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由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执行,6月21日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集资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产生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3日本案因案情疑难复杂决定廷长审查期限15天,同年9月5日因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9月25日安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崔某某成立“北京发丫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注,以下简称发丫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并由其实际经营。此后,崔某某雇佣工作人员通过上街发放宣传单、举办文艺演出活动等方式,以存款享受高息、优惠或参与抽奖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发丫发公司的存款业务,吸收不特定人员存款。2019年3月21日,因发丫发公司无法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本息,引发纠纷,经人报警后案发。经司法会计鉴定,发丫发公司自营业之日致案发,共吸收236名不特定人员存款本金18919075元,造成实际损失8136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利用高利率、高回报等方式,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存款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鹏光

                  

                2019年10月15日

注:

1、被告人现羁押在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3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本起诉涉及钱款单位为人民币

4、存款人员名单及所涉金额见附表或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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