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74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住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8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持有**公司100%股份,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崔某某以**公司的名义搭建**P2P投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网站宣传介绍、广告推广等公开宣传方式,在平台上公开发布理财标的,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7年7月,**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崔某某将有关企业或个人的借款信息以“票盈贷”、“车盈贷”和“房盈贷”的形式制作成理财标的,以银行电子汇票、车辆和房产作为担保物,在平台上发布。集资参与人在平台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然后选择理财标的,将投资款转入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投资。如果某个理财标的出现未满标的情况,崔某某安排**公司员工操作由其实际控制的多个他人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充值,以该批银行账户开户人的名义进行虚拟投资,虚增平台活跃度以及交易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集资参与人将投资款转入**支付平台后,崔某某安排**公司的财务人员将**支付平台的投资款转入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形成资金池,并控制投资款的使用。
2018年9月,**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投资的本金和利息,平台提供的担保物被转移或者根本不存在,无法实现对集资参与人投资的担保作用。
经审计,集资参与人总人数为17783人,入金总额人民币435,015,480.2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出金总额272,867,492.24元,总差额162,147,987.97元;未结清2427人,入金260,467,995.09元,出金97,832,813.51元,差额162,635,181.58元。集资款除了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之外,其余款项主要被崔某某用于消费、转第三方账户以及对外投资,相关集资款并未用于**平台所发布的理财标的项目,具体如下:1.用于公司或个人消费金额9,453,868.15元,主要用于支付各关联公司的房租水电、招待费、咨询管理费、人员工资、个人取现以及个人微信消费等。2.通过关联账户转第三方账户共计 101,804,913.04 元,涉及93个单位及个人。3.投资比特币挖矿机损失50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资料,工商登记资料,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认定函,报案材料,**平台宣传截图,银行流水;2.证人何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古某某、曹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平台服务器数据,**支付平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锐意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8册。
3.被害人名单。
4.涉案财物如下:冻结曹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128810010********,余额84516.49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27日;冻结贺某某平安银行账户62305839946********,余额11.59元,冻结时间自2019上9月18日至2020年3月15日;冻结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601605437,余额0.06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9 月18日至2020年3月15日;冻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10011703190********,余额922.13元,冻结时间 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曹某某转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广发银行对公账户1020135160********的50万元。上述款项建议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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