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其前妻孙某甲位于河东区**村**号楼**单元**室,该房屋户主为孙某甲父亲孙某乙所有,强行敲门并将门锁损坏,孙某甲被迫开门,后崔某某将孙某甲及其男友王某打伤,并持菜刀将手机两部、女士手表一块及室内家居用具等砍坏,损失价格为5540元,其中孙某某多次要求崔某某退出,其仍不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孙某乙证言;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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