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家属院。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开始,被告人崔某某从巴林右旗**有限责任公司按300亩承包**厂区南侧耕地,2007年至2009年崔某某将承包的耕地转包他人耕种。2011年3月13日,崔某某继续以耕地形式从巴林右旗**有限责任公司承包300亩地,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十年。2010年,崔某某未经批准将承包的耕地向东北方向扩开35.85亩,并于2010年至2020年在扩开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证明涉案地块总亩数383.09亩,其中旱地347.24亩,天然牧草地35.85亩。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证明涉案地块383.09亩土地内有35.85亩土地地类为天然牧草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土地承包合同、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证明、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证明、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说明、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说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在草原上种植农作物,毁坏草原面积35.85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政江
检察官助理:李雪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调取证据材料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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