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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61965********,河南省夏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镇**路中段**号,现住地址:河南省夏邑县**镇**路南段**小区,联系方式1524979****。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1日因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10月2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蔡某某(已判刑)自2011年6月担任夏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在逃)任经理以来,夏邑****管理有限公司在夏邑县**路南段东侧以月息一分、一分二厘、一分五厘等不同的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将存款借给他人或者自行在天津市、西宁市、郑州市等地投资,造成不能给储户兑付本息,截至2015年5月1日,还有1100余人的存款2亿余元不能兑付。崔某某为该公司业务员,自2011年以来,通过宣传、介绍等方法协助该公司非法吸收存款351万元,从中获利26000元(已退回)。至今仍有存款23万元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崔某某减轻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闫向楠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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