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集团”财富中心第***分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6日至6月14日、自7月29日至8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2日至5月16日、自7月15日至2019年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自2015年5月起,在本市东城区***胡同2号****等地,受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以“**集团”、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产品说明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三旗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非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财富中心花名册、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担保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李骞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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