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非法拘禁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8********,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户,住开封市**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7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受米某某(已判决)纠集,帮助方某某(已判决)、齐某某(已判决)等人要账,伙同米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在逃)在开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房间内,对与方某某等人有经济纠纷的赵某甲的母亲代某某和公司会计郭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对郭某某非法拘禁四日,对代某某非法拘禁至2017年1月7日。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公安机关将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2.证人海某某、赵某甲、马某某、赵某乙、李某某等5人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5.同案犯米某某、方某某、徐某某、田某某、齐某某等人的供述;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江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