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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文盲,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上午,**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崔**家中发现其私藏大量罂粟包(罂粟包内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经称重,罂粟种子净重63.88克。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罂粟种子具有活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告人崔**的供述;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崔**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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