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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7年10月初,在四川省成都市以8000元钱的价格购买毒品49克,后邮寄至吉林市丰满区兴隆街一快递网点后被船营分局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崔某某外逃,于2019年12月1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支付宝记录、扣押决定书、搜查包裹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韦某某指认邮寄照片、船营公安分局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吉林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台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梁某某、韦某某证言;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辨认笔录: 韦某某辨认伍建云、崔某某辨认伍建云;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英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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